缴费方式及标准
一、水费缴纳方式及标准
1、水费缴纳方式
1)微信“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”小程序缴费;
2)银行代扣缴费:中国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农业银行、华润银行、工商银行、交通银行、广发银行、平安银行、邮政储蓄银行、光大银行、农商银行、中信银行;
3)委托第三方机构代收模式: 微信支付、支付宝、工商银行网上银行、珠海政务服务自助终端等方式;
4)银行实体网点代收:工商银行、华润银行、珠海农商银行;
5)各供水所营业厅柜台及行政服务厅供水服务窗口缴费;
2、自助查询渠道
1)微信“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”小程序查询;
2)珠海水控集团微信公众号查询;
3)支付宝水费查询;
4)珠海水控集团企业官方网站(www.zhuhai-water.com.cn)水费查询;
5)银行网点实时缴费查询(工商银行、华润银行、珠海农商银行);
6)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;
7)拨打供水热线0756-8899110水费查询。
3、珠海市(不包括东区海岛)具体分类水价见下表
实行两月一抄的居民阶梯用户,每期用水在40立方米以下部分,水价标准为1.74元/立方米;41-60立方米部分,水价标准为2.61元/立方米;61立方米及以上部分,水价标准为3.48元/立方米。
实施时间:2013年12月1日
批准单位:珠海市物价局
批复文件:《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》(珠价[2013]84号)
4、海岛具体分类水价见下表
实施时间:2013年1月1日
批准单位: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党政办公室
批复文件:《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》(珠万办[2012]114号)
备注:自2020年12月1日起,根据《关于调整海岛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》(珠万管[2020]29号)下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,其余供水价格不变。
二、代收费用价格
主城区(含香洲区、横琴新区、高新区、保税区)
1、污水处理费
居民生活用水: 0.95元/立方米
非居民生活用水: 1.40元/立方米
注: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
实施时间:2017年1月1日
批准单位: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
批复文件:《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》(珠发改价[2016]91号)
执收单位:珠海市水务局
咨询电话:3338112
2、垃圾处理费
城镇居民、暂住人员:家庭住户每户每月8.00元
集体、单身宿舍每人每月3.00元
市区内农户、渔民:家庭住户每户每月5.00元
集体、单身宿舍每人每月2.00元。
实施时间:2004年1月1日
批准单位:珠海市建设局
批复文件:《珠海市收取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》(珠府[1997]21号)
执收单位:珠海市香洲区市容环境管理中心(香洲区),珠海(国家)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环保局(高新区),珠海市横琴新区公共建设服务中心(横琴新区)
咨询电话:8892337(香洲区),3633316(高新区),8910019(横琴新区)
斗门区
1、污水处理费
居民生活用水: 0.85元/立方米
非居民生活用水:1. 20元/立方米
注: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
实施时间:2017年3月1日
批准单位:珠海市斗门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
批复文件:《关于调整斗门区污水处理费问题的通知》(斗发统价格[2017]1号)
2、垃圾处理费
居民住户:8.5元/月/户(含空表户和直接交水费户);
行政事业、工业企业单位:2.5元/月/人;
饮食行业:50--500元/月/间;
商业(含个体):25元/月/间--300元/月/间;
特殊行业:35元/月/间--400元/月/间;
设置垃圾桶:10元/桶/次;
设置垃圾斗:150元/斗/次;
经营盒仔饭摊档:5元/平方米/天;
城内摆卖摊档:1元/平方米/天。
实施时间:1999年7月1日
批准单位:斗门县物价局
批复文件:《关于调整部分保洁收费标准的批复》(斗价费字[1999]24号)
备注:根据《关于调整居民保洁费标准的批复》(斗价费字[2001]1号),居民保洁费标准由每户每月6.50元调整为8.50元。
金湾区
污水处理费
居民生活用水: 0.85元/立方米
非居民生活用水:1.20元/立方米
批准单位:珠海市金湾区发展和改革局
批复文件:《关于调整红旗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珠金发改统[2017]1号)、《关于调整平沙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珠港统发[2016]117号)、《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4〕151 号)
海岛(桂山镇、担杆镇、万山镇)
污水处理费
居民生活用水: 0.95元/立方米
非居民生活用水: 1.40元/立方米
注: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
实施时间:2020年7月24日
批准单位:珠海市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
批复文件:《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》(珠万规[2020]4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