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
一、公共供水设施是指水库、水厂及其取水设施、市政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,包括阀门、井盖、阀井和消火栓等。
二、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
(一)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设施(含结算水表及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),由供水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。
(二)结算水表以后的供水设施,由产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。
三、任何未授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、改装、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。因城市改造升级等原因,确需改装、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,应报相关政府部门和供水公司批准,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。
擅自移动、拆除、加装、迁装、改装、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;情节严重的,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停止供水。
四、用户不得擅自建设供水设施,不得擅自将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管网系统直接连接。
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。
五、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机构检定。对擅自安装未经检定合格水表的供水设施,供水企业不予办理用水手续。
六、用户有保护水表的义务,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私自拆动、改移水表。
(二)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、换表工作。
(三)拒绝、阻碍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拆换水表。
七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用水性质,转供公共供水。
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,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知供水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。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。
八、市政消防设施实行专用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市政消防供水。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市政消防设施用水的,应当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和供水公司的同意。
违法使用消防用水的,依法予以处罚,违法行为人还应向供水企业补交水费。损坏市政消防设施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。
九、二次供水水池(箱)的清洗消毒,每年应不得少于两次,并公示清洗后水质检测结果。已移交至供水公司维护管理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水池(箱),由供水公司负责清洗消毒。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水池(箱)可以委托供水公司进行清洗消毒。
十、用户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时,应当及时向供水公司报告。供水公司接报后,将立即停止向用户供水,并及时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。
水质受污染的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公司立即清洗消毒。其他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管理单位、产权人或者受委托单位及时清洗消毒。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经检测合格,方能恢复供水。
十一、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,不得从事下列活动:
(一)种植根深植物,建造建筑物、构筑物;
(二)开沟挖渠、挖坑取土、堆压重物、掩埋阅井和水表;
(三)打柱、爆破或者顶进作业:
(四)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、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:
(五)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活动。
十二、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,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;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;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。